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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实业驰名商标实施计划书
作者:罗乾波 时间:2004-8-6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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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中标实业公司品牌驰名商标计划的健康快速实施,在对企业界成功实施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和《中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驰名商标资讯调查的基础上,特拟订以下《中标实业驰名商标实施计划书》,以指导中标实业公司的驰名商标实施。
提 要
为有效推进中标实业公司品牌驰名商标计划的健康快速实施,在对企业界成功实施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和《中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驰名商标资讯调查的基础上,特拟订以下《中标实业驰名商标实施计划书》,以指导中标实业公司的驰名商标实施。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及申请程序
二、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旧文件比较(见附件一)
三、申请驰名商标的工作周期
四、中标实业商标现状及分析
一、公司商标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五、中标实业驰名商标认定实施推广计划
六、驰名商标认定中的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七、认定后,驰名商标的巩固与发展策略
八、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一 驰名商标的界定及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中标实业公司的相关公众为:政府主管部门、市政环卫系统、道路养护及救援等部门所在人员和大型企业、机场等人员;股东、金融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其中,国内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认为,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1)申请理由--侵权事实,发现侵权案源
2)企业介绍
企业发展史 所有制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分公司 子公司情况 经营状况等
2.申请认定的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情况及目标
4.商标的注册及管理规范
5.商标的最早使用情况及连续使用的时间(所有提供材料应写明出处)
6.商标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及损失
7.行业协会证明材料
8.市场调查资料应足以证明商品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
9.最近三年在全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销售发票及合同)
10.最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要盖财务公章)
11.企业在国内及世界同行中的排名(要求提供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最好能有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排名第一的有效证明
12.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1)出口情况(简介及出口公司的文件证明)
2)出口交货情况(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文件,报关单等)
13.商标广告发布情况
1)最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支出(可以表格形式包括:媒体名称、辐射地区、金额、时间等)
2)最近三年的宣传资料汇编(各类国家级报刊宣传材料,名人参观、题字等的站片及复印件)
3)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在《中华商标》上做彩页广告,近一年内最好在北京做一两次大型的具有一定声势的广告策划活动
14.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1)商标管理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用案表、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内部商标管理概况、制度及有关部门文件等)
2)公司及使用商标的商品获得的各级荣誉、获奖证明(复印件)
15.有关商标侵权的是诉求
1)商标在国内的纠纷、诉讼情况
2)商标在国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包括打假概况、投诉材料、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及侵权单的物证、照片;法院的侵权该商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16.企业商标在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应提供注册证)
1)马德里商标注册情况
2)国家注册情况
注: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A认定程序
分局受理→商标所有人申请→市局执法科初审→局长审批→审查→核转局省→省局审查→核转国家局→审查→送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认定→公告→发证
中标申请的程序有变化:市局执法科初审→局长审批→审查→核转省局→省局审查→核转国家局→审查→送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认定→公告→发证 (具体程序参照专业公司建议)
A认定机构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二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旧文件比较
综合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年来颁布的2002年4月版的文件(参见附件一)和2002年及以前版的文件(参见附件二),我们发现有以下显著特点:
1. 认定方式的变化:从企业主动申请转变为(当受到侵权时)企业被动认定。
2. 对认定方式新变化的理解:
1)前提条件:必须有企业商标受到侵权的合理事实
2)认定过程:在A企业提供可信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先由A企业依据该事实对侵权B企业提出法律诉讼,并对提出诉讼D A企业商标进行是否驰名商标的认定,然后在确认A企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对B企业进行法律裁决。
3. 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的变化:从商标局(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并规定在商标局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才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 驰名的标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列举到有关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标准(一般说来,在法国有20%消费者知晓的可视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具体参见附件三)
上述变化对中标实业实施驰名商标认定计划提出新的要求。
1.公司商标必须有完善的商标注册体系,以防止其他企业同时或提前申请驰名商标的保护,而阻碍公司的申请。
2.公司在申请时必须能找出和提供其他公司恶意侵权的事实,以便于提起诉讼而进行实质性的申请过程。
3.为确保成功的最大可能性,有必要寻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来指导操作,缩短成功时间和提高申请工作的效率。
4.公司内部也应组织一个2-3人的“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来负责驰名商标的申请工作以系统有序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 申请驰名商标的工作周期
鉴于公司商标注册的一些现实情况和申请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定程序,申请工作可大致分为以下两大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3/8-2004/8
主要是按照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商标所处商标类别及公司将来可能进入的产业等情况,增补、延伸和完善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加强公司商标的自身保护能力及为下一阶段的申请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启动申请阶段--2004/8-2004/10
通过详实的市场调查,找出其他企业(主要是同名商标公司)对中标实业公司商标的恶意侵权事实,并以此为依据通过有关司法机关向侵权企业提出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正式申请阶段--2004/10--2005/4
通过第一阶段准备的详实资料并将其交付司法机构和商标局;商标局将按照评审的有关程序来对公司商标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界定公司商标是否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
四、认定及维护阶段--2005/4及以后
通过前述三阶段的扎实工作,和在规避有关申请风险的基础上,公司通过申请而获得认定是现实可性的。在获得商标局的正式认定后,还要不断地对公司的商标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维权管理以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上述四阶段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更好的认识驰名商标的申请和有效地完成此项工作而作出的大致划分。
四 中标实业商标现状及分析
一、公司商标现状
1.公司商标基本情况
1)注册情况:公司目前只在第7类和第12类里一共注册了6只商标,其注册号分别为:1661724、1649721、1625651、1637977、1637978和1657973;其中1661724注册号下没有图形。在2000年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了“中标”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并于2001年9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商标注册证号为1639977和1637978。
2)商标形态: 和 中标 等(具体见下表)
3)商标类别:公司商标只在第7类和第12类中的部分群组进行了注册,但公司现有的一些产品如“轮胎清洗机”等已进入其他商标群组即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扩大。
中标实业公司商标基本情况表
2.同名商标情况
通过网上调查和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的检索,发现以下同名商标企业:
A 已注册企业
1)浙江慈溪长河中标洁具厂
2)中山市中标建材有限公司
3)瑞安市中标电器有限公司
4)禺市长江装饰不锈钢厂
5)盐城市大冈石油工具厂
6) 福安市中标缝纫机电机厂
其中,盐城市大冈石油工具厂和福安市中标缝纫机电机厂与中标实业同属于第七类商标(非同一群组)。
B 近名商标企业
北京中标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中标怡高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公司
C 未注册企业
1)北京中标工程技术公司
2)乌鲁木齐中标贸易有限公司
3)河北中标苗圃基地
4)中标网 - 北京世纪新舟文化传播中心
上述企业商标具体情况见下表:
同(近)名商标企业统计表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1.问题
1)公司商标的注册体系不完备,存在法律隐患
A 图案与文字的组合不全面
B 图案的颜色未加指定
C 在有关的商标类别及现有类别中的其他群组没有进行完全的注册,留有注册漏洞;这一点尤其重要,而且有的同名商标与公司商标处于同一大类的情况并且有的注册在先,极有可能被这些企业反诉讼,导致公司的申请流产甚至被限定废止
D 没有进行中文字的汉语拼音注册
E 没有英文名称及独特字体的注册
F 没有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的组合注册
2)公司商标疏于管理,没有专人负责
3)公司商标与专利知识产权的管理结合度较小
2.解决策略
1)设置专门岗位进行专业管理
2)完善注册体系,加强维权调查和保护
五 中标实业驰名商标认定实施推广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3/8-2004/8
1.快速完善商标注册体系
1)结合公司特点,完备商标大类注册
2)在商标大类下,完备其群组注册
3)完备公司商标图形、中文字和英文商标的组合注册
4)注册商标的指定字体和颜色
5)注册公司的基本广告语
6)委托专业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国外注册
2.统计基础材料,撰写申请资料
参照国家商标局对申请驰名商标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具体参见文件一)的要求来统计收集相关数据材料,并撰写成文备案
3.调查同(近)名商标企业情况、侵权事实以指导申请工作
成立“驰名商标项目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到商标局、商标代理公司或各地市场,进行直接和间接的调查,以获知同(近)名商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他们的商标发展情况及其申请驰名商标的意愿与准备情况。
同时,要大力查访其他企业对公司商标的侵权事实,为下一阶段启动申请工作做铺垫。
4.结合公司市场情况做好基础宣传工作
品牌“知名度”是驰名商标评定的第一个重要指标,而广告、新闻、公关等形式的宣传又是提升品牌知名度的有力手段。国家商标局在评定驰名商标的文件中明确指出,被评定的企业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应当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要求提供广告宣传的历史单据以证明。
二、启动申请阶段--2004/8-2004/10
依据侵权事实,可通过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律师向国家商标局对侵权人提起司法诉讼以开始正式进入申请阶段。同时,将第一阶段准备的有关证明公司商标驰名的材料交付国家商标局去评审认定。
1.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2.向商标局交付证明资料
3.与商标代理机构联手对商标局进行协调公关
三、正式申请阶段--2004/10--2005/4
1.增补充实证明材料
2. 邀请商标局及评审委员会重要代表到公司考察参观
3.对省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以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四、认定及维护阶段--2005/4及以后
1.举办“规范市场经营 引导行业发展--中标实业公司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新闻发布会”,邀请商标局、环卫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省市及有关部门领导、部分主要客户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大会,以进一步宣传推广中标实业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和加大力度来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公司以后的发展制造声势和扫清道路
2. 为将公司的商标管理和日后的打假维权工作日常化将公司内“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改为“公司商标管理小组”或设置“商标产权管理员”的岗位,以进一步从知识产权管理的高度来引导公司的发展,而有效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六 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可能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由前述分析可知,国内已注册的企业中存在十多个与公司商标同名的企业,其中,有部分同名企业与公司不在同一行业,而有几家企业确与公司同处于一个大产业--机械产业中,而且有的同行公司商标的注册时间在中标实业之前,这种情况对公司申请驰名商标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因为一旦这些注册在前(“注册在先”是中国商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的同行企业也同时或抢先提出申请,中标实业公司的申请就可能受到极大的阻碍甚至面临被同行企业勒令废止的危局,现对其中风险及其规避策略阐述如下:
一、可能遭遇的风险
1.商业机密泄露,引起(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恶意抢先申请认定而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2. (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自觉地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公司的申请受阻或被废止
3.没有侵权事实或侵权事实不充分,导致无法启动认定工作
4.驰名商标申请材料不充分(如宣传力度不够等),缺乏说服力,致使申请工作失效或进展缓慢
二、风险规避策略
1.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提高职业素养,防止商业机密的恶意泄露,指定有效的奖罚措施,确保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2.详细调查同行企业情况,掌握其动向,以采取响应措施
3.有计划地推进申请的准备工作及正式认定工作,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以抢在(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的行动之前开展申请认定逐个
4.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收集有关侵权事实
5.与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合作,以整理和制作出有效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认定工作的正常执行;同时可借助其独有资源为公司商标申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七 认定后,驰名商标的巩固与发展策略
在正常情况下,中标实业公司的申请应当会比较顺利地获得国家商标局的认定;诚然,公司获得这一称号后,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就完结了,公司必须不断地对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和强化发展。
一、商标巩固策略
1.强化宣传,推动市场发展
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应结合企业宣传和产品营销大力宣传这一事实和光荣称号,使其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出与销售带来新的强大推动力;并且,这也是对“中标”作为驰名商标本身进行的必要宣传,
2.加强维护管理,彰显公司品牌影响力
商标是品牌的有形载体,品牌是商标实体的综合提升。对商标的科学有效的管理维护,可保证公司商标稳定健康地发展,亦可有效推动公司品牌的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公司品牌影响力的提高和强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大维权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申请的成功,是企业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及省市经济发展实力的一大有力证明;成功的驰名商标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声望和经济利益,这将可能给其他企业提供可钻营的机会,一些不法商人或企业会假冒和仿造公司商标去谋取利益而侵犯中标实业公司的利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必须要加大力度打击市场上的侵权行为。
二、商标发展策略
1.商标战略规划
注册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规模的重要参数,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企业的初创时期,对商标战略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但是,当企业已进入成长期,就应及时考虑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商标战略,以便为日后的发展和壮大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一个企业连注册商标都没有或者商标体系不完备,就谈不上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战略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企业的品牌战略又同其广告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中标实业公司应当从战略的高度来发展商标管理和实施科学有效的商标战略。
公司的商标将经历三大过程: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世界驰名商标。公司现在施行的是企业商标、产品商标的同名商标战略,目前又遇到企业整体改制的现实情况,因此,其商标战略将打上深深的改制烙印,具体的新商标战略将可能从同名商标战略变化为企业商标与产品商标分离的商标战略模式。
2.商标与专利产权的综合运用
商标与专利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其实,商标是一种特殊的专利产权,公司在管理商标和专利技术时,必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可相辅相成,使商标具备更加有效的保障,从而可加强对公司驰名商标的保护,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3.从“中国驰名商标”到“世界驰名商标”的引导
公司商标如能够从“中国驰名商标”发展到“世界驰名商标”,这将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机会与空间,也是产品走向世界及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的敲门砖和通行证,国内市场的发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国外品牌的进入会大大加快这种时期的到来,市场的国际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区域型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标实业公司作为一家国别性强势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必然选择,因此,公司商标的发展也将面临着从“中国驰名商标”到“世界驰名商标”发展的历史过程,面对这种情况,坐而等待不如起而行之,现在,自觉地加以引导,可能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八 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商标的有效管理,特作如下管理建议,请公司领导审阅批示:
一、 设置“商标管理员”专职岗位
二、 颁布实施《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见下文)
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秘书组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 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 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 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时间约2年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九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十一条 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1、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2、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
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商标局。
3、复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4、争议
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6、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7、变更
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续展
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通过《中标实业报》、《中标实业网》、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十四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公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
2、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六条 商标的许可使用
1、公司是公司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
4、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1)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2)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3)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并应取得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4)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5)由被许可方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6)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我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七条 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
1、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每年10月份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
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2、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第十九条 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
(一)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
1、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
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5、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
6、该产品在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
7、该产品的价格变动记录、省级市场价格差异;
8、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二)统计工作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每年11月份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秘书组是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其职能是:
1、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企业提出印制的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3、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部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4、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5、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负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经审核方可印制的商标标识包括:内部发行刊物、礼品、对外宣传物品及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印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秘书组负责。确需由被许可方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义务和责任。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承担标识印制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在每一种不同的标识印制前,其图样都必须取得公司许可。标识印制后应将样板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商标名称的选择;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单据;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费用的子目录,并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文本或A4打印文件形式交付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商标管理员备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和营销战略。
第七章 商标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1、有偿许可使用;
2、以商标权投资;
3、转让商标;
4、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商标的评估应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 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并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参照《长沙中标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员工奖励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附件一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发布(2003年4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96年版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 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 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 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 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 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 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 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五大评定标准
中国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基本点是力求符合国际惯例,从严要求。在立法技术方面,坚持了以下五点:
(1)确立了以全国范围的广大消费者的“熟知”为首要认定依据。驰名商标已是法律概念,各省、市、自治区评选出的、在本地区内享有声誉的商标,不能冠以“省级驰名商标”称号。驰名商标首先应在全国的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全国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2)以优质商品作为认定的基础。驰名商标实际上也可以被视为优质商品的标记,而且这种质地优良的商品,除了经久保持商标注册时的质量标准外,它必须是同类商品其它商标的姣姣者,而且也一定是在广大的消费者的心目中具有潜在意识的质量信誉,而不单单是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标准。
(3)以注册商标为认定前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世界许多国家在确认驰名商标时,均不问该商标是否注册。中国认定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它实际上是对商标的“二次认定”。这样做,既符合中国法律,也比较可靠,同时也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意识。
(4)以该商标的国外注册为重要认定条件。驰名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跨出国门,在国外,商品必须有一定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其商标必须在国外某些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5)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定。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附件四
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0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l.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各省级工商局应严格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目的及作用的宣传力度。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行政管理机关等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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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乾波,资深实战型房地产策划专家、品牌管理顾问,以独特的创意风格、丰富高效的操作手法崛起于地产界。曾全案主持和正在主持北京当代城市家园、南宁大自然花园、长沙唐朝碧阁、长沙超大型经济房小区---新星小区、长沙九福锦园、长沙中联重科集团、长城润滑油、江西崇义县旅游局等多家知名企业(单位)提供全案推广策划、品牌战略规划、营销策略、整合营销传播策划、CI导入及企业文化咨询服务。致力于房地产的全程策划与企业品牌管理的研究与推广;现为长沙乾波视点地产顾问机构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74892526,电子邮件: loqianbo@vip.sina.com QQ:305581862